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政策解读
 
 
法律法规  
转基因非法种植屡禁不止未来或追究刑责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9-13 10:55:21 ?来源: ?阅读次数:
文号: ?主题词:
保护视力色: 【字体:

  据欧盟RASFF(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通报,截至9月8日,今年共有4批次中国出口欧盟的有机红曲米被检测出含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其中三次检测出CrylAb抗虫基因阳性,一次检测出Bt63抗虫基因。四批次产品均被拒绝进口。
 
  和以前相比,RASFF通报的从中国进口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次数已经大大下降。
 
  不过,我国未批准进行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在国内的扩散并未停止。据农业部官方消息,2015年在新疆、甘肃、海南销毁了1100多亩违法转基因玉米。2016年以来,辽宁省农委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处、公开了3起转基因玉米种子违法案件。今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销毁了2000亩违法转基因玉米。
 
  农业部科教司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知识产权处处长林祥明9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转基因媒体记者研修班上表示,目前所有的扩散事件都和研发单位(包括企业和科研机构)有关,农业部每年都在进行拉网式排查,严防非法扩散和种植未经批准的转基因作物,但除了国家资金支持的转基因重大专项外,仍有其他人员、单位进入到这一领域研发,这方面的数据相关部门还不完全掌握,包括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上仍面临很大压力。
 
  一些受访专家认为,应该加强执法力度,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追究违法违规人员的刑事责任。
 
  农业部门“严打”
 
  据《农民日报》9月5日报道,农业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新疆、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5省(区)对辖区内玉米制种基地,吉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6省(区、市)对辖区内水稻制(繁)种基地,进行一次大检查。
 
  通知称,本次基地检查采取相关省(区、市)自查和农业部组织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农业部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部分地区进行督导抽查。对抽取的玉米、水稻种子样品均进行真实性和转基因检测。转基因检测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由检查单位使用试纸条(Cry1Ac/Ab)现场进行转基因成分快速检测。
 
  据农业部官网8月24日发布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35号建议的答复》,近几年,农业部在春耕备耕、秋收冬种、购种销种关键时节,对制种基地和种子生产基地等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对近年发现有问题及被举报的种子企业、经营门店和乡村经销点全覆盖抽检。
 
  今年4月份,农业部更是印发了《关于加强转基因农作物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各省也纷纷发布有关通知,黑龙江更是出台了《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试行)》,规定,违法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者不仅要受到处罚,还要被列入黑名单。
 
  湖北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提出对涉及到农业投入品(包括转基因)各县市上报的跨省调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给予每案2万~10万元的奖励,农业部、公安部督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奖励20万元。
 
  对转基因研发、实验的监管也在同步进行。当前农业部督导组正对吉林和黑龙江两省进行督导。目前已经完成对湖南、湖北、福建、北京、上海、辽宁、河北、四川、青海等地的督导,督导将对研发环节全覆盖。
 
  《通知》明确,将各省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纳入农业部延伸绩效考核范围,促进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建立转基因作物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并对重点违法违规区域分层级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建立问责机制。
 
  最近几年,新疆、甘肃张掖、海南等制种、繁育基地频频查处违法私自种植转基因作物制种。“繁种是为了制种、卖钱,这个不控制好,种子就有可能非法扩散到田间。”林祥明表示,从去年开始,对海南的南繁基地进行拉网式检查;未来可考虑准备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应用于监管。
 
  同时,国家在海南划定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并将认定一批转基因试验基地,实行准入制度,将转基因试验纳入基地管理,实现对南繁单位检测监测全覆盖。
 
  以往的努力成效是显著的。欧盟RASFF自2006年开始通报含有未批准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截至2016年9月5日,共通报4次,2015年共计通报5次。而2014年共计通报28次,2013年通报27次,2012年通报39次,2011年通报30次,2010年通报46次,2009年通报15次,2008年通报19次,2007年通报9次,2006年通报11次。自2006年到现在,欧盟共通报233次,其中绝大部分是含有稻米成分的食品,2014年则有25次是饲料添加剂中出现了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而对上述通报,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会同样在国内进行通报。
 
  私自扩散屡禁不止?
 
  “目前所有的扩散事件都和研发单位有关。”林祥明表示,这个研发单位包括大学、科研单位,以及一些有研发能力的企业。目前公开的案件中,企业和科研机构都有牵涉。
 
  转基因实验的四个阶段包括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其中前两个阶段主要在实验室内完成,后两个阶段要在自然环境中进行。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除了已经批准商业化种植的棉花和番木瓜,其他转基因作物如果要出现在环境中,开展小型实验必须先向农业部报告,进行环境释放、田间实验必须先向农业部申请,否则都是非法行为。”林祥明表示。
 
  然而,事前、事中监管要做到很难。林祥明称,有的单位开展小型的田间试验不报告,开展环境试验不申请,而是私自进行,这样带来很大的风险。此前,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研究所研究员黄大昉也曾表示过,确实有些研究机构和人员存在不规范行为,如私下扩大实验面积等。
 
  此外,科技日新月异,转基因技术也不再那么神秘。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一些大学和研究单位,对自己单位有哪些人搞转基因研发,研发了什么基因都不太清楚。林祥明称,目前国内种子公司只有几家大企业拥有研发实力,其他有些企业甚至主要依靠从相关的研发单位偷取种子。
 
  业内人士还表示,一些企业以及个别科研单位,私自从国外带入材料在国内开展试验。一位不愿具名的科研人员表示,由于种子相对体积很小,过海关时不易查出,只带几粒偷渡回国并不难,一些科研人员甚至将材料涂到纸上、夹在一堆资料中邮寄回国。他还表示,其他国家的人员也曾通过类似手段从中国盗取种质资源。
 
  “对研发的监管方面,目前最大的难度,就是底数不清。”林祥明表示,除了转基因重大专项等国家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掌握清楚,其他单位、企业在搞什么样的研发,数据不很清晰。去年以来,全国各个省开展调查研发单位正在进行的研究,调查结果尚未出来。
 
  或考虑追究刑责
 
  目前对非法制售未经品种审定和批准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种子的行为处罚,依据的是《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于违法相关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最高到违法所得5倍以下(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在转基因生物研究中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正在实验研究或中间实验阶段的,要暂停、限期改正;在环境释放和生产性实验阶段的,要立即终止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安全证书就擅自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林祥明表示,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切实执行,监管是有保障的,但是现在农业部门的行政执法,很多时候只能对产品采取措施,而对违规人员不能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最近查的一些公司或者是违规的个人,还在以各种形式逃避或者阻挠执法。”
 
  林祥明表示,正在考虑下一步和最高法等相关部门研究是否可以用《刑法》里的非法经营罪对转基因违法经营的行为入罪,争取用《刑法》来打击非法扩散转基因作物。
 
  《种子法》最后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刘旭霞认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规定,无权规定对转基因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刑事责任。要入刑则需要更高层级的立法,比如专门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对是否适用《种子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曾经在最初参与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于文轩认为,处罚力度不足,是造成非法转基因扩散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刑法》第225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于文轩认为,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适时将非法制种、售卖非法转基因种子的行为纳入其中。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友情链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